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不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其他广告活动参与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械”广告活动,适用本指引。

  二、合规标准

  1.坚持正确广告导向,严守法律底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主身份应当合法、经营资质应当齐全,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3.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履行好广告审核责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依法合规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三品一械”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5.“三品一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6.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着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着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8.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抖客网,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着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10.“三品一械”广告内容应当显着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11.“三品一械”广告中依法应当显着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12.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依法向有关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13.“三品一械”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14.“三品一械”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三品一械”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5.“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16.“三品一械”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侦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明。

  17.“三品一械”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8.“三品一械”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9.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三、负面清单

  1.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三品一械”产品;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2.“三品一械”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健康焦虑”,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三品一械”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

原标题:【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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